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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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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