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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第1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
第九條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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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第4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
第5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
第6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
第7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
第8條
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9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
第10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11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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