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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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