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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管理處得設管理站,掌理站區域內轄管據點事項如下: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 二、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 三、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四、觀光資源之保育;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五、有關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經管理處指定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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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