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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交通部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設置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以達成道路交通安全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1-2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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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 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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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部次 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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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二年一聘,並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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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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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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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專門委員、簡任技正派兼之;另置技正三人、視 察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書記二人,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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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 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之道 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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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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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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