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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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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二年一聘,並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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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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