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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 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之道 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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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