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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專門委員、簡任技正派兼之;另置技正三人、視 察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書記二人,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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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