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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典守、產業管理、公務 車輛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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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