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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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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10條
內政部審核補助金申請案件,得視案件類型,徵詢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必要時,得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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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第3條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一、慰問金。二、待業金。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四、原籍國(…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第5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業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
第7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原籍國(地)交通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一、被害人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偵…
第8條
申請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向移民署提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
第9條
被害人得委由他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補助金。
第11條
申請補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合請領條件。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第12條
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書面應載明…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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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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