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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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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向移民署提出。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申請補助金之種類。 三、申請補助之事實。 四、申請補助金之領取方式。 第一項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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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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