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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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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12條
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准予補助者,其補助種類及金額。 三、不予補助者,不予補助之理由。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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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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