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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業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二、每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待業金後,經三個月仍無適當工作者,得檢具求職證明文件再提出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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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