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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二、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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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