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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3條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業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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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