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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 二、機票費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之往返票價認定,覈實補助。 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並依偵審合理期間認定,覈實補助。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評估,得提高至每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登機證及住宿單(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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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