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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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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