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從事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評定機構設置之實驗室組織架構、職掌說明、人員及其代理人配置。 三、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與品質負責人學經歷及業務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四、劑量計之材質、設計、適用範圍與計讀設備之型式及評定方法。 五、人員劑量紀錄安全保存方式、劑量報告格式及通知方式。 六、人員劑量紀錄更正程序。 七、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證書。 八、人員訓練計畫。 九、相關射源之執照文件。 十、經營計畫: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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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