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 一、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人員劑量紀錄。 二、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 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