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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認可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至認可期限屆滿。期滿三個月前,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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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