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查核,應將該捐贈人之資料收錄至人工生殖資料庫;經查核其符合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並應予以列管。 主管機關查核後發現該捐贈人已列管於另一機構者,應以書面通知該申請查核之機構不得接受該捐贈人之捐贈,如已取得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應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