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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
之資料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列管: 一、該捐贈人未完成實際捐贈程序,且經通報主管機關者。 二、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全數銷毀,並通報主管機關者。 三、該捐贈人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使用而未有活產,且施術後已無儲存,並通報主管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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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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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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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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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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