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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為受術夫妻施行人工生殖時,應於施術日起十二週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附表三)第一聯,並應於預產日起二個月內填報同表第二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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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