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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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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