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12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