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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或輸出國別。 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 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 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 五、輸入或輸出之運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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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