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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供人體移植者,其來源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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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第4條死刑犯捐贈之器官、組織、細胞,不得申請輸入或輸出。第5條本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或胚胎幹細胞株,不得申請輸出。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6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第7條申請輸入器官、組織、細胞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輸出之文件或足以證明輸…第8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核准效期至多以三年為限。第9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第11條人體移植用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申請單位應就實際輸入數量,使用或分配情形,製作紀錄妥為保存…第12條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一、未經核准…第13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者,其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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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