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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人體移植用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申請單位應就實際輸入數量,使用或分配情形,製作紀錄妥為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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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