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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29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9條
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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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費用,仲裁機構得通知當事人預繳之。
第55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於因調解而支出之費用,準用之。
「仲裁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除於聲請時領用有關書表資料,應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六百元,應按其仲裁標…
第26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九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
第27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庭核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
第28條
各仲裁機構就所仲裁事件,按其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仲裁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仲…
第30條
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
第31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
第32條
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各仲裁機…
第33條
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庭酌定之。
第34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
第35條
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
第36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仲裁費,由聲請人於聲請時預繳於仲裁機構。
第37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費用,仲裁機構得通知當事人預繳之。
第38條
非經仲裁機構辦理之仲裁事件,其仲裁費用之收取,得準用本規則有關之規定。
←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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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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