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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4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 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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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