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37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7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之費用,仲裁機構得通知當事人預繳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