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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2條

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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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