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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26條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但不得令其具結。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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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