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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34條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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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