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仲裁法 › 第29條

仲裁法 第29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仲裁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