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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 第1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處置設施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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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為選定處置設施場址所需之費用,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其所取得之財產應納入該基金。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
第2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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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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