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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6條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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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