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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8條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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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