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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7條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 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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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