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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4條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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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