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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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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