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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設立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得於前開期限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係變更保稅倉庫地點或面積者,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減少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海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第6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自九十五年六…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5條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政府機關、…第6條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第7條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第8條海關對於保稅倉庫設立之申請,認有不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未經改正前,不予核准登記。第10條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其執照費及執照遺失申請補發之補照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第11條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立者,不在此限…第12條保稅倉庫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且實收資本額在…第13條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非經海關許可,不得自行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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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