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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設立
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立者,不在此限。 保稅倉庫經核准自主管理且設立營業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未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但在管制區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自用保稅倉庫存倉保稅貨物涉及之稅費,加計售與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之貨物涉及之稅費,其金額超過前項規定之保證金額度者,保稅倉庫業者應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前項自用保稅倉庫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者,其保證金準用第二項規定。 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設有預售中心者,其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但其預售中心未存儲保稅貨物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前五項保證金之提供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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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自用保稅倉庫自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第24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與課稅…第25條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第34條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第56條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5條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政府機關、…第6條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第7條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第8條海關對於保稅倉庫設立之申請,認有不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未經改正前,不予核准登記。第9條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第10條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其執照費及執照遺失申請補發之補照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第12條保稅倉庫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且實收資本額在…第13條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非經海關許可,不得自行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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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