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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應避免因故意或過失,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且不得推卸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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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