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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第9條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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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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