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第8條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8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