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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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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