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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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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