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金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保險金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保險金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保險金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受託人經主管機關廢止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後,受託人就本信託契約之後續處理方式。 十三、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四、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有關受託人、受益人之資格及第三款有關信託財產之種類,應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第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申請書。二…第4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險金信託業務以該保險業所承保保險…第5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第6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第7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第8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第9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應符合之資格,應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第10條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第12條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第1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者,應忠實執行信託業務,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信託事務之管理,應盡…第14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第15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為下列不當運用保險金信託財產之行為:一、就信託帳戶內之資產執…第16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專業及謹慎態度處理信託事務…第17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就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每季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保險業應依法令及…第18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者,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第19條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會計處理原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0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為擔保其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第21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信託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令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第22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第23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處分。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0條看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