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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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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